为提高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二、遵循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要求,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注应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属性分类
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中的一种。
(一)主动公开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至四十五条执行。
(三)不予公开
1.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2.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